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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阶段工作总结与第二阶段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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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  【字号 】2007-10-31 15-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4月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了高度重视。各地成立机构,开展试点,组织培训等工作进展顺利。为全面、客观地掌握全国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第三次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请各省级文物普查机构抓紧报送本地区第一阶段文物普查的工作总结和第二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一阶段的工作总结,既应有各地在普查培训、试点等工作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又要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发文物普查通知,成立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建文物普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召开文物普查动员部署会议,地方财政经费的落实情况;各地开展普查培训、试点,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普查信息报送情况等。

        第二阶段的工作计划要充分考虑实地调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对普查工作做出周密、细致的安排。各地要根据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始终坚持将质量放在优先位置,合理安排实地调查工作的进度,及时上报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要按照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要求,将阶段性的集中宣传和长期宣传活动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文物普查工作。

        请各省级文物普查机构于11月15日15:00之前,将本地区第一阶段文物普查的工作总结和第二阶段的工作计划报送至我局普查办公室,同时上报电子文件。

联系人:赵永芬   姚   丞

电   话:(010)84651660

传   真:(010)84626631

电子邮箱:puchaban@sach.gov.cn
    
20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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