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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霁翔、张柏、董保华、童明康出席
全国文物法制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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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  【字号 】2007-10-31 15-35
 

        本报讯   记者李艳报道   10月28日至29日,全国文物法制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的召开,正值党的十七大刚刚闭幕,同时也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5周年。会议深入学习了十七大精神,总结了5年来文物法制工作的经验,并提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的思路和重点。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在会上作了题为《完善法制工作,加强能力建设,保障文化遗产事业顺利发展》的工作报告。

        会议由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主持,副局长张柏和童明康出席了会议。来自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同志80余人参加了会议。

        单霁翔在工作报告中回顾了过去5年文物法制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着重加强了立法工作,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文物保护法》修订实施后,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得到全面加强,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划和标准构成的文化遗产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文物工作方针。《长城保护条例》的制定,为今后大运河保护和丝绸之路保护等专项立法工作积累了经验。部门规章涉及范围基本覆盖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各个重要方面。20余部由地方立法机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成为中国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的陆续编制公布,也使法律规定与具体管理目标有了紧密结合。此外,国家文物局还制订颁布了一系列行业标准,逐步建立行业质量认证和准入制度。

        二、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大力开展执法督察。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把执法和执法督察工作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开展,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锻炼了队伍,提高了工作质量。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机构得到加强。目前,全国各地已有省级文物行政执法专兼职机构30个。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也得到改善。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执法岗位责任制,国家文物局2005年1月发布了《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标志着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已经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全国范围的行政执法专项督察工作成效明显。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文物局每年在全国系统开展了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工作,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对数起恶性违法事件采取了坚决而果断的措施。

        三、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促进了文化遗产事业的健康发展。法制建设取得初步成绩,提高了文化遗产工作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强了对各项工作的管理,改善了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文化遗产工作的贡献率有所提高。

        在充分肯定法制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单霁翔也指出,目前,法制工作还未能满足文化遗产事业发展需求,在法制宣传教育、适用法律能力、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还需要改善和加强。

        谈到文物法制工作思路,单霁翔指出,今后5年,对于我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至关重要,我们要在十七大精神统领下,大力完善法制工作,加强能力建设。

        一、认真学习,加强研究,实现思想和工作多方面的转变。单霁翔还明确了加强文物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文化遗产法制建设各个领域的工作,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法制框架体系,建立完善文化遗产安全保障机制。学习法律方面,实现从号召动员向自觉努力的转变;遵守法律方面,实现从消极被动向积极主动的转变;管理方式方面,实现从经验性业务指导向标准化制度管理的转变;决策机制方面,实现从简单化、片面化向公众参与、专家认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转变;行政执法方面,实现从权责不清、以督察带动执法向落实责任制的转变;立法方法方面,实现从注重部门权益、解决眼前问题向注重公开化、前瞻性的转变。

        二、切实加强管理,实现各工作环节的制度化规范化。文物工作方针的落实,关键还是加强管理。加强管理的最有效手段,是实现各个工作环节的制度化规范化。今后我们要按照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统一部署,优先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科技发展、群众参与文化遗产事业、文化遗产安全保障机制、文化遗产资源调查、行政管理等环节的制度化、规范化工作。

        三、紧密联系实际,实现法律框架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我们必须紧紧配合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借鉴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经验,加强立法工作,努力在机构设置和经费投入等的量化规定方面有所突破,实现法律框架体系的丰富和完善。今后几年将要制定的标准规范、法律法规包括:文物认定标准和办法、《博物馆条例》、京杭大运河和丝绸之路专项法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条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条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标准。

        四、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建立文化遗产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面对当前文化遗产安全的严峻形势,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维护和捍卫法律尊严,竭尽全力保护文化遗产。同时要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制度,在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同时,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国家文物局将继续开展联合执法督察活动,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各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机制和整改机制,逐步推进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加强与公安、监察、检察、工商、海关、建设、规划、环境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构建文物行政执法动态网络。

        北京、天津、浙江、河北、陕西、辽宁等地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人介绍了本地文物法制工作的进展和经验。与会代表还进行了分组讨论。

        张柏在总结讲话中要求与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单霁翔局长的工作报告,回去后要向主管领导汇报这次会议的精神,并向干部职工传达单霁翔局长工作报告精神,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贯彻落实。

(2007年10月31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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