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推进地市文博单位管理干部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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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国家文物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地市文博单位管理干部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新要求,把“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全党全国工作目标之一,为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实现上述目标,迫切需要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文化遗产工作者队伍。加强文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文化遗产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 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文物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着眼于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战略需要,下大气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文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过5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文博单位管理干部轮训一遍的目标。在此基础上,推进地市文博单位管理干部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工作,成为今后3年文博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 地市文博单位管理干部(指地市、地州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博物馆馆长、文保所所长)是文物保护工作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处在文物保护工作第一线。加强这些部门和机构的干部培训,有利于促进《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工作方针在基层贯彻落实,有利于增强文博干部队伍能力和素质,有利于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整体水平。 为推进地市文博单位管理干部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工作,力争取得实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核心,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对全国地市文博单位管理干部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全部培训一次,为文物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国家文物局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国地市文博单位管理干部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编制培训规划,按照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通力合作、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注重依托各地高等院校开展培训的模式,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教学资源优势。鼓励邻省联合举办培训,以提高效率和质量。 四、课程设置应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情况,按照《全国地市文博单位管理干部培训教学大纲(试行)》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核心课程》的要求编制教学方案。培训内容要突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文物保护理念和管理实务。聘请高校教师承担管理学等公共课程教学;聘请专业人员承担文物保护、博物馆专业课程教学;聘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承担依法行政课程教学。 五、对参加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证书。由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共同颁发《地、市文博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证书》,由国家文物局颁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证书》。 六、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承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文物局区别不同地区对培训经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要坚持勤俭办事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尽量降低食宿费用在预算中的比重,不得在高档宾馆饭店举办培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将地市文博单位管理干部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举办培训申请应提前半年提交国家文物局,并附详细培训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后实施。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承办此项工作。要统筹规划、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实效。要加强制度建设,通过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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