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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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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  【字号 】2008-05-05 16-04
 

        新华社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24号国务院令,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华社4月29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共6章48条。《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条例》强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条例》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程序,并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条例》强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条例》指出,违反《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条例》全文见3版


(2008年5月2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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