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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真实的轨迹
作者:李 艳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  【字号 】2008-11-06 16-08

        几年前,为了纪念谢世多年的父亲王冶秋,王可开始收集资料、调查采访,撰写《王冶秋传》。在追寻父亲人生轨迹的过程中,王可发现,在大众媒体上广为流传的关于王冶秋的事迹多处与事实不符。甚至某些权威专业机构出版的史料汇编也有失实之处。

        王冶秋是新中国文博事业的主要开拓者和奠基者之一。其个人历史已经与新中国文博事业发展历程水乳交融。通过调查研究,王可进一步发现,新中国文博事业史不过近60年,已经出现一些偏离真实的“伪史”。“如果听之任之,则伪史成了正史,正史反而沦落成伪史,历史岂不被颠倒了吗?”王可不无忧虑地说。

        真实是历史的灵魂。人们了解和研究历史,是为了更好地关照现实,如果历史抽离了真实,那么我们的观察和理解就失去了依据,成为空中楼阁。因此,严肃的历史记录者和研究者都把还原历史真实作为追求的第一要义。

        诚然,由于人事更迭以及时空的不可逆转,很多时候历史的真实总有些像雾中楼台。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是完全虚无而不可探知的。凭借文物、史料和亲历者的回忆,后人可以不断接近历史,部分还原历史图景。与之相反的历程是,由于主客观等诸多原因,后人也有可能不断偏离历史真实,最终导致对历史的误解和谬传。

        实际上,历史“失真”是一个由来已久、在较大范围内存在的现象。尤其在当今大众媒体十分发达的信息社会,真伪难辨的历史充斥在我们周围。探究公众视野下历史偏离真实的轨迹,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环节和因素有可能对其产生影响。

        一是史料失真。史料包括实物和文献、档案等文字记录,是我们了解和阐释历史的根本依据,一旦失真,结论自然变得不可靠。几个月前,《东方早报》报道了这样一条消息:自诩为历史学家的马丁·艾伦引用英国国家档案馆的资料写作,众多引用资料与历史事实相悖。英国国家档案馆对相关资料展开调查后,正式承认,档案馆所存12份文档中出现人为嵌入的29份伪造文件。这一事件严重影响到国家档案馆的声誉。所以,在历史学研究中,对史料的辨伪是最基本的功课。

        二是记叙者在书写中的失实和失当。记叙者的写作态度、观点立场、才能技巧、写作理念都会影响其书写历史的真实程度。当今历史读物,大致可分为学术性较强的历史著述和文学性较强的历史纪实作品。后一种作品读者群更大,遗憾的是问题也似乎更多。一位出版社编辑告诉笔者“历史纪实作品作者存在问题比较多,好的还是比较少。在资料上很多作者下功夫不多。有的文字才能不够,写得很平庸,不知如何把握题材。还有就是捕风捉影,编故事,趣味并不太高雅。这些都削弱了作品的力量”。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史不分家,史家以文学笔法,甚或小说笔法书写历史的遗风影响至今。在当今文学界,很多作者在历史纪实作品中运用虚构手法,即所谓的历史想象来还原历史。这种写作理念一直面临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记叙者的不在场和史料的空缺,历史纪实作品采用虚构在文笔上回避不了,但要注意在史实和虚构间把握好分寸。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构伤害了纪实的质地。而且如何把握史实和虚构的分寸?这给“失实”留下了余地和空间。应该说,依据相关史料进行合理化推理和虚构是后人在历史场景细节佚散后的无奈之举,是一种补偿性手段。但如果把虚构作为“噱头”,故意歪曲历史真实就背离了还原历史的原则。2007年,纪实作品《黄河殇》在参评鲁迅文学奖过程时,全票入选初选。这部以重新审视1938年国民党炸毁黄河花园口事件为题材的作品被认为文学性、可读性很强,但最终没能通过终评。原因之一就是作品个别地方存有虚构痕迹。这表明,纪实作品的真实性在文学界仍然受到尊重。

        三是大众媒体的失职。由于历史纪实作品一直在国内书市看好,出版社、报刊社,包括影视、网络媒体乐意登载或传播此类作品。对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的选题,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备案和审批制度。而一般题材主要靠媒体自己审读、把关。

        早在1990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就发布了《关于对期刊发表纪实作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一个时期来,一些期刊竞相刊登纪实作品,造成纪实期刊骤增,不少内容雷同。其中的一些文章材料失实,粗制滥造,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通知要求:“期刊发表记述真人真事并用真实姓名的纪实作品,情节不得任意虚构,必须保证文章的真实性。”1999年,新闻出版署又发布《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其中规定“报纸、期刊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必须真实、准确、公正。报刊不得刊载虚假、失实的报道和纪实作品”。由于客观上历史纪实作品真实性的把握存在较大困难,有的还涉及到学术和研究领域,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媒体对之采取“文责自负”的态度,放弃了媒体应担负的审核责任,使得历史纪实作品失实成为一个常见的现象。

        对已发表的历史作品进行证伪和澄清目前可通过的途径有媒体和法律。《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也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探寻和维护历史真实常常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过程,需要涉史机构、研究者、记叙者、传播机构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

(2008年11月5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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