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中国城墙保护的南京宣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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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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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墙是城市历史的实物见证,是城市文明和文化的象征之一。我国的城墙诞生于六千多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全国大小不一的城墙曾有数千座,至今,全国各地仍有不同时代、不同等级、不同形式和不同材料建造的大量城墙遗存。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墙的价值和在城市景观中的独特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有100多座城市的城墙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法律的保护。城墙作为一种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资源特性和历史文化价值,将其真实、完整地传承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2007年10月11至14日“城墙保护论坛暨中国古都学会城墙保护专业委员会首届学术研讨会”于古都南京举行,通过对数十年保护工作经验的总结及有关问题的探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框架体系下,提出了中国城墙保护的普遍性原则,作为城墙保护工作和从业人员的专业依据。 一、定义 1. 城墙是古代城市围合的防御性构筑物。它由夯土或砖、石砌筑的墙体和护城河构成,包括城门、城楼、瓮城、马面、铺屋、羊马城、水关、涵闸、桥梁、壕沟等附属设施。也包括构成这个防御体系的自然物,如包山墙的山体、利用为护城河的江河、湖。 2. 城墙保护是指对现存墙体、护城河和附属设施的遗物及其相关遗址的保护。同时,还应保护城墙所在的地形地貌、自然环境、历史环境、景观天际线以及一切和城墙有关的有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遗存。 二、原则 1. 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是一切利用和传承的基础。作为一种文物古迹,城墙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以充分展示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但一切过度的和不科学的利用都会对城墙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和损伤。 2. 社会保护原则。城墙是我国人民共同的文化遗产,它的保护和传承是全社会的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墙作为一定历史时期城市格局的体现以及不可移动的文物属性,对人们追求现代生活方式带来一定的影响。加强对城墙保护理念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更多地得到公众对城墙保护的了解、重视、支持和参与。 3. 真实性原则。城墙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完整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价值。城墙保护工作是通过技术或管理的措施最大可能地延续现状,缓解损伤,所有保护措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4. 整体保护原则。城墙作为一种防御体系,在形式、体量、环境方面有其独特性,应实施完整性保护规划,不仅要保护好城墙本体,还要保护好历史环境,更要将城墙保护有机地融入现代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中。 三、管理 1. 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城墙保护的专项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 2. 已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墙,要坚持“四有”制度,即由相应级别的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保护标志及说明,建立和完善记录档案,成立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管理。城墙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城墙的保护工作。 3. 禁止在城墙上增加与保护无关的设施或进行有可能损伤城墙的活动;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在建设控制地带,通过控制建筑密度、体量、高度、形式、色彩,对建设工程进行限制和管理。 任何建设工程不得拆除城墙,不得破城和在城墙遗址上设置新城门。 4. 制定城墙保护规划,按照规划实施保护。 城墙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有:现状的调查和评估、保存状况和管理状况的评估、保护措施、功能利用、展陈方案和管理手段等。保护规划要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并制定规划实施期限和步骤,依法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 城墙保护规划应突出城墙特点与价值,真实地保留城墙的历史风貌,全面保护形成城墙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内涵,充分考虑人为和自然因素对城墙长期或突发的影响,并制定周密的保养和预警方案。 5. 建立健全独立稳定的工作机制,成立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培养城墙保护专业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从业水准。 6. 开展城墙现状调查和测绘是城墙保护的日常工作。加强科学监测,收集、整理和城墙有关的资料,汇总到城墙保护专业委员会,建立“中国城墙档案库”。 四、保护维修工程 1. 保护维修工程的目的是使城墙延年益寿,防止人为的破坏,通过技术措施延缓自然力造成的退化,修缮自然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城墙损伤和破坏的自然因素比较复杂,应深入、全面地调查、分析,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维修方案。 2.城墙维修工程应遵循最少干预原则。对墙体进行长期科学监测、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损伤、不间断的日常保养和改善周边环境是城墙保护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3. 必须尊重各地城墙独特的材料和工艺技术。它们构成城墙历史信息的真实性的来源,延续和传承这些工艺技术也是保护工作的任务之一。 4. 所有修缮应有确实的历史依据或有价值的实物依据,并保留重要事件或重要人物的历史信息。保持原位置、原形制,尽可能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影响对城墙进行再次保护处理,修复的部分应与原城墙既协调又可识别,所有修复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5. 城墙保护工程必须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都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保护工程方案须经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 6. 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规范施工队伍和工程管理,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成立验收小组进行竣工验收。承担城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7. 在突发情况下城墙安全受到威胁,如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时,可对城墙进行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 8. 加强城墙遗址的保护,不主张在修缮过程中对不存在的墙体或建筑进行大规模复建。若确系城墙本体保护所必需(如排水系统),可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局部复原。复原前必须进行考古研究工作。 五、资料与研究 1. 加强对城墙的综合性研究,使科学研究成为所有保护程序的基础和前提。研究工作应当贯穿保护工作的全过程。 2. 积极收集与城墙有关的一切形式的历史和当代文献资料;做好保护工作的真实记录,保护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建立详细的档案。 3. 科学技术是城墙保护最活跃和最有力的推动因素之一,城墙保护应实行多学科合作,积极并慎重吸纳对保护有利的科学技术成果。 4. 城墙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史保存至今,证明其建筑材料及建筑工艺具有相当的科学价值,加强对原材料、原工艺的研究,对当前的保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5. 在城墙保护过程中,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和使用须持积极、谨慎的态度。一方面,在尊重传统工艺的同时,分析研究城墙损伤的原因,运用新技术、新材料延续现状,缓解损伤和衰老。另一方面,所有新技术、新材料须经实验及时间证明对城墙无害方可使用。 2007年10月14日 (2007年10月26日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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