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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月28日至29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与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文物局共同开展《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工作。山东省文物局副局长王永波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和《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起草协调小组的有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了修订工作。 此次修订工作是在省文物局做了大量细致工作,对现行条例进行了六次较大修改并形成修订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的。省政府法制办对修订草案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质量较高、结构清晰、内容充实、特点突出,并表示将对省文化厅、省文物局今后的条例修订工作予以大力支持。修订人员在为期一天半的修订工作中,对修订草案的所有条款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讨论研究,并从文物事业发展、文物工作实践、立法技术要求等多个角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一致意见。 此次修订工作是《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列为2010地方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后,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文化厅、省文物局首次共同对修订草案进行全面的讨论和修改,并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考古发掘、法律责任等内容上取得了较大突破,使修订草案更加科学、规范,更加符合立法要求,对进一步加快推进条例修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王萌)
(2010年2月3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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