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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甘肃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作者:甘肃省文物局  史勇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  【字号 】2008-04-24

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甘肃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18,甘肃省人民政府第45号令公布《甘肃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81日起施行。

《规定》根据《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甘肃实际制定,共16条。《规定》明确了文物重大安全事故的范围;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对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文物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抢救、抢险、上报、事故调查、新闻发布、事故处理等工作程序;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文物重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权限和时限;规定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管护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对于各类玩忽职守,造成文物安全重大事故的行为作出了界定并视情节轻重明确了相应的处罚类型。

当前,甘肃文物安全形势仍然严峻,部分地方政府对文物工作重视不够、管护不力,文博单位安全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文博单位更好地依法行政,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有效防范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同时使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更加规范、严肃,制订出台《规定》很及时也极有必要。颁布这个规定,将有助于有效防范文物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追究文物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确保文物安全。(甘肃省文物局史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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