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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种学的终结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艾力江·艾沙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  【字号 】2008-05-19

  

  人种学是近现代西方学者以人类群体的体质特征为标准,对地域人群进行分类研究的方法,传统上被认为是体质人类学的分支之一。人种学一般认为人类可以划分为三大人种,三大人种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30个亚型或29个人种。三大人种在2~5万年前已经形成。生物学家都认为全人类都属于智人,人种是对智人(人种)的进一步划分的尝试。从生物学观点看来,人种应该是亚种,而非生物学分类意义上的“种”;人种与生物学意义上的其他所有亚种都不同,每个人种都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区域。

  人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准是一系列体质特征,其中主要包括肤色、发色、眼色、下颌、头型、鼻型、发型、毛发疏密、脑容量等特征,多重的划分标准可能会导致多种分类结果。活体的人种划分标准可能二十多种或更多,考古学中常用的人骨材料主要是颅骨,颅骨的测量标准就有十多个以上,诸多特征又可分为“描述性”的和“测量性”的两类。

  人种划分的标准建立在人的体质特征之上,标准的数量在十多个乃至数十个以上,活体与颅骨采用的标准不同,有的标准只适用于大人种之间,而不适用于某个人种内部的诸多类型之间;大人种的划分标准又与某个人种的类型区分标准不同,如肤色深浅的标准;诸多体质特征之中的哪个最重要始终是“永远的难题”,判断是否重要的依据是建立在生物学基础上还是分类学方法上也是问题,各种特征在分类学上又被认为具有不同的价值,运用每个标准都会得出不同的划分结果。因此,人种学家自身也承认,分类法中没有比人种分类更加混乱的,其名词术语(标准)有时是任意确定的;人种分类法、人种数量以及各个人种在人种系统中的地位等问题上,学者之间存在着巨大分歧。

  假如将整个人类的生物特征设想为一个连续的统一体——如同一个圆圈(地球),不论学者以某种标准认为人类(活体)可以划分为两个或者四个人种,或者怎样将圆切割成三份,切割线都将具有双重归属性,至少会产生6个人种。如果按照三大人种有30多个亚型来计算,诸多亚型之间划分出的更多的具有双重归属性质的连线,换句话说,人类学划分的“人种”中总是有一些人会同时具备两个人种(或类型)的体质特征,“混种”的人数上在很多地区可能会是大多数,体质人类学家们自身也不断强调“没有纯粹的人种”这种观念,这又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种学成为学科的基础,也明显揭示出人种划分具有人为建构的特征。

  自人种学产生到20世纪70年代(或至今),人种学家经常把人种与人类的文化-社会混为一谈。从最早博物学家林耐、布丰(“区分猴子和黑人的距离是难以掌握的”)到颅相学家布鲁门巴赫,再到人体测量学的先驱怀特,每个人都对于人种的等级与教条的确立作出过贡献。有些人种学家将人种、文化和社会分为进步与落后,主张“未开化”的地区应该被进步力量合并或占领;有人甚至比较同一人种的各个类型之优劣,有人认为诺狄克类型优越,另一些人主张地中海人种和阿尔卑斯人种是文明的先驱。

  早在20世纪初,博厄斯就指出人种学在严格意义上不是严谨的科学。赛义德认为,19世纪的东方学者几乎都是人种中心主义者。从居维埃的《动物王国》、戈比诺的《论人类人种的不平等》到罗伯特诺克斯的《黑暗的人类人种》等论著,都是对世界各地居民进行分类,并将人类社会划分为进步的欧洲—雅利安与落后的东方—非洲。正是因为论述东方的落后、退化的论著与关于人种生物学理论关系密切,人种学被一些学者称为“帝国主义的学科”。

  二战之后,“人种学”一直受到质疑。从生物学角度看,不存在界限分明的人种,人类的人口群体是一个连续的统一体,具有外在共同身体特征的人口群体,其内部的基因多样性与人口群体之间的基因多样性是同样复杂的。现代群体遗传学认为,一个物种的任何成员都不能被认为单独表现了该物种的特点,抽样调查显示世界上不同人种的两人之间的遗传差异只有7%与人种有关,不同人种的成员之间虽然存在着生物学差异(如肤色或形态),但实际的遗传基础是一样的,人种内部的遗传差异大于人种之间的差异。

  因为人种学本身的科学性遭到质疑,现在已经没有学科支持人种学的理论;现代生物遗传学论著中没有 “人种学”的位置,也没有“人种”概念;如果人种学不借助生物遗传学,其本身也难以存在。从社会学与人文学科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发现,最重要的问题产生在人种与文化的关系上——一旦在人类群体体质特征与文化之间确立起某种关系,就有可能走上人种主义的道路;如果人种学仅仅停留在将人类群体体质特征数字化对比研究上,不与文化或价值相联系,那么它最终会成为无意义的学科。

  从根本上说,人种学的核心问题是自然与文化之间的,或者是连续与断裂之间关系的话语问题。人种学在人文学科之中建立和传播自己的概念,提出自己的辨读和阐释方法,试图证明人类群体可以按照身体特征进行划分,人类群体的各种文化可能与群体的生物学特征有关系,使西方文化依据纯理论的方式与其他的文化相互联系起来。

  戴维·波普诺、哈维兰等大多数当代人类学-社会学家认为,“人种” 是一种文化上的概念,并非是分析人类群体生物差异的科学工具,它实际上反映社会与文化差异,其社会意义大于生物意义;吉登斯指出“人种”差别的描述是重新塑造社会内部权力和不平等模式的重要因素;沃勒斯坦认为“人种”是一种社会身份的建构。

  福柯认为,人种学是对“无历史”人群的一种认识方式,建立的基础是欧洲思想在世界占据统治地位。这门学科根据某些群体先天所具有的生物特征,将其贴上构成独特生物群体的标签(人种化),赋予人体的某些部位或器官差异某种意义,在人类体质统一性中引入“断裂”的概念,在人类生物学连续性中划分出等级或者差异,把每一种类型的形式、差异和界限都放在实证性框架内(可以描述或者测量),在自我与他者的身体之间建立起一种生物学类型。总之,人种差异是经过选择的、具有某种社会意义的身体差异。

  基于以上的认识,70年代之后,欧洲科学界认为按照生物学标准将人类划分为不同人种的想法和做法是错误的,人种是意识形态的产物,最终抛弃了这种概念。人种学说自始至终都在西方思想统治的历史中波动,源于西方,终结于西方。在西方终结了近30年的人种学,在中国依然被视为体质人类学的分支,在考古-历史学界乃至社会科学领域都有一定影响。

  考古材料中的颅骨是人种学家们将赖以给古代居民与物质文化归属定性的主要依据,在人类的颅骨之间设立诸多的测量标准必然是为了使其“产生”差异,以便分类。中国的体质人类学家早就对人种学的“科学性”提出质疑,人种学者对具体人种的 “描述性”措辞中充斥着含糊性与歧义,同一具头骨会随着测量标准的改变而“显示”出不同的人种特征。如一具头骨的鼻高接近欧罗巴人种,头型接近蒙古人种等;如某项指标落入蒙古人种范围内,另一项指标却接近尼格罗人种数值。从安阳殷墟的头骨中,有学者认为有“欧罗巴人种”特征,有人认为属于蒙古人种,有人认为有尼格罗人种特征;根据新疆洛浦山普拉人头骨的测量数据,有人划归蒙古人种,有人归类为欧罗巴人种。有的学者认为斯基泰人(塞人)与匈奴人是“欧罗巴人种”,也有学者认为二者都是蒙古人种;虽然(史载)成吉思汗的几个儿子都是赤发碧瞳,但不会有人因此探讨蒙古人是否为“欧罗巴人种”。

  有鉴于此,本文认为,现代人类学家、生物学家和遗传学家的新观念已经完全超越了19~20世纪的人种概念,人种概念在欧美30年前就已经失去了学术价值,我国学者也应该放弃运用“人种”这种不可取的方法进行研究,停止使用“人种”概念来研究考古学中的人骨材料,用现代西方的人类学——社会学理论取而代之,努力改变中国考古学界学者运用陈旧理论来解释考古材料的局面。
责编:孙波 来源:中国文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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