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清华简“假中于河” |
| 作者:李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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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中于河”的故事是清华简《保训》两则历史故事之一,是周文王的经验之谈。 首先谈“叚”字。《保训》中“叚”字的写法比较特殊,写成从“石”、从“刀”,作“ ”形。此字当由从“石”、从“刀”、从“又”的“叚”字简化而成。何琳仪编《战国古文字典》引“叚”字凡四例,字形皆如其所引《十七年平阴鼎盖铭》:“叚工师王马重”之“叚”字作“ ”,类似的字形亦见于《曾伯簠》等铜器铭文。何琳仪先生云此类字“皆从 ,石声”。金文所见则此字之“爪”形已演变为“刀”形,而“石”旁已省下面之“口”形。清华简尚多见全形作“ ”(亦多见于上海博物馆藏简)的“叚”,但有几处省“又”形作“ ”,除《保训》所见,典型词例见纪年简,文云“……叚(假) (路)于……”,是讲借用别国通道的事情,释做“叚”字讲的很通顺,故《保训》所见亦当释“叚”。 接着谈“假中于河”的性质。简文云“昔微假中于河,以覆有易,有易服厥罪,微无害,乃归中于河。”文中人物,“微”指上甲微,殷商先君;“河”指河伯;“有易”指代有易国君。事件的前因后果为上甲微从河伯那里借“中”,用于审查有易国君,有易国君服罪,期间上甲微没有枉害行为,然后上甲微把“中”归还给河伯。从其过程可看出这是一起司法诉讼案,逻辑关系非常明确。覆,审查,是诉讼的开始,《尔雅·释诂下》:“覆,审也。”《史记·李斯列传》:“使者覆案三川相属 让斯居三公位如何令盗如此……”。因为有治罪审案的前提,才有后面的“有易服厥罪”,即服从判决的结果,而“微无害”是对诉讼公正性的说明。“无害”通常指原告或裁决人对被告没有故意放纵或枉害行为,《史记·萧相国世家》:“萧相国何者,有文无所枉害也,律有无害都吏如今公平吏。”那么,“微无害”是为了说明上甲微在诉讼过程中是公正、公平的,没有故意放纵或加害被告的行为。在这起司法诉讼案里,“中”指的是冠以“公平”名誉的司法权,微“假中于河”指上甲微从河伯那里借用了司法权。司法环境下,“中”的本意指不偏不倚的司法审查与裁决,亦指公正的司法判决文书,皆在中道政治的理念范围内《周礼·乡士》:“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注:“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郑司农云:士师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中者,刑罚之中也。故《论语》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河伯屡见于甲骨卜辞,《国语·鲁语》云:“上甲微,能帅契者,商人报焉。”是殷商时期有影响的人物,其地位当如周文王之称西伯,为一方霸主,掌握一定地域的司法权,有易在其控制之下,受其司法权约束,所以从河伯那里借司法权制裁有易国君是有效的。 再说周文王为什么拿“微假中于河”说事。周文王曾身受殷末暴政之害,立志司法改革,并获巨大成功,拿上甲微假中于河说事,就是为了通过类比而把自己的实践经验传授给继承者,《史记·殷本记》:“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以西伯、九侯、鄂侯为三公。九侯有好女,不憙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彊,辨之疾,并脯鄂侯。西伯昌闻之,窃叹。崇侯虎知之,以告纣,纣囚西伯羑里。西伯之臣闳夭之徒,求美女奇物善马以献纣,纣乃赦西伯。”三公中二人被杀,周文王只是由于闳夭能及时向商纣王贿赂,才幸免以难。此事对周文王而言必然是刻骨铭心,所以他获得自由后乃极力反对酷刑,所做的第一件事是全力谏请商纣王废除炮烙之法,《殷本纪》:“西伯出而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烙之刑。纣乃许之,赐弓矢斧钺,使得征伐,为西伯。”周文王的统治权也因此得以巩固,进而又在自己的封地内实践司法公正,获得巨大成功。《史记·周本纪》:“西伯阴行善,诸侯皆来决平。於是虞、芮之人有狱不能决,乃如周。入界,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虞、芮之人未见西伯,皆慙,相谓曰:‘吾所争,周人所耻,何往为,祇取辱耳。’遂还,俱让而去。”故《尚书·君奭》云:“唯文王尚克修和我有夏。”后人更把文王的司法实践当作其创建周朝的根本,如,《左传》成公二年载:“《周书》曰:“‘明德慎罚’,文王所以造周也。”虞、芮所在为重要的战略要地,解决虞、芮之争讼,将虞、芮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使周文王控制了函谷关一带的天险,获得战略主动权。《诗经·大雅·绵》:“虞芮质厥成,文王蹶厥生”。生动地描述了虞芮之讼成功后形势的急剧变化,此时的周文王不仅已从蒙难中站了起来,而且掌握了主动权,从而转入战略反攻,造就了灭商的态势,为周武王创立周朝打下了基础。如此重要又十分成功的经验,周文王是不会忘记传给后人的。拿上甲微假中于河说事,就是要其继承人牢记司法公正在中道政治中的作用,从个人感情的角度而言亦有复仇的意味。也谈“昔微假中于河”
杨 坤2009年4月13日的《光明日报》,刊发了李学勤先生《周文王遗》一文。李先生就清华大学所藏战国竹简中最早编排起来的一篇竹书,作了专门介绍。该竹书的部分隶定字句,已在李先生文中公布。笔者试对篇中“昔微假中于河”一句的理解,谈些粗浅的认识。 此竹书记载周文王说:“昔微假中于河,以复有易,有易服厥罪。微无害,乃归中于河。”关于上甲微伐有易的传世文献记载,是非常之少。能够和上面竹书文字内容接近的,仅有《山海经·大荒东经》郭璞注引汲冢《竹书》曰:“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緜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緜臣也。” 《初学记》引《孝经援神契》曰:“河者,水之伯,上应天汉。”《穆天子传》作“河宗”,郭璞注云:“河,四渎之宗。”河伯乃自然之体,而《经典释文·庄子》称:“河伯姓冯,名夷,一名冰夷,一名冯迟”(《穆天子传》作“无夷”),则为人鬼。按《五经异义·今孝经说》云:“社为土神,稷为榖神。句龙、后稷,其配食者。”又《汉书·五行志》云:“帝喾则有祝融,尧时有阏伯,民赖其德,死则以为火祖,配祭火星。相土,商祖契之曾孙,代阏伯,后主火星。”可知河伯拟人,亦配祭之一例。 据《穆天子传》,周穆王西征时,曾遇到冯夷的后裔子孙,如“崩人”、“河宗氏”等。“河宗氏”的得名,大约缘于其世代主持礼河事宜之故。上甲微的“假中于河”,究竟是假于河神冯夷呢,还是假于冯夷子孙?既然汲冢《竹书》有“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的明确记载,那么就应当以河伯子孙之国为妥。 《山海经·大荒东经》郭璞注云:“上甲微,殷之贤王,假师以义伐罪,故河伯不得不助灭之”,这里提到了一个“义”字。我们通过李先生的文章介绍,可以了解到这篇竹书既标榜了舜如何求取中道、内圣外王的不懈修为,也宣扬了上甲微传“中”子孙,至于成汤奄有天下的历史必然。由此来分析“假中于河”,其着眼当不在师众,而在于“义”。 根据《山海经》及郭璞注,有易被上甲微伐灭后,潜出为国,名曰“摇民”。而《大荒东经》则云:“帝舜生戏,戏生摇民”。从这一层世系关系,以及竹书相关人物前后兴替的安排来看,这篇周文王遗言可能在阐述“中道”的同时,还通过“殷鉴不远”之类的观点,来加以深化。 《尚书·洪范》记载周武王访于箕子,问以“天阴骘下民,相协厥居”之彝伦攸叙。箕子答以洪范九畴,其五曰“建用皇极”。所谓的伪孔安国《传》云:“皇,大;极,中也。当用大中之道。”又云:“大中之道大立,其有中,谓行九畴之义。”《洪范》关于“皇极”的论述,有敷福庶民云云,这与竹书“厥志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等的文义,非常接近。另外,《洪范》皇极一章,用“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一句来总结,孔《传》云:“天子布德惠之教,为兆民之父母,是为天下所归往,不可不务”。这大概也是周文王遗言的立意所在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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