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物建筑维修应加强专家指导 |
| 作者:广东罗定市博物馆 陈大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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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色】 |
文物建筑维修不同于其他建筑维修,其他建筑物的维修都有一整套的建筑施工规范,而文物建筑由于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至今仍未有一套系统、完整、可操作的施工规范,连一个较为切合实际的指导意见亦未有。 《文物保护法》明确指出,文物建筑维修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用文物建筑维修的行话说,称为“修旧如旧”,但应“旧”到什么时候呢?谁也无法说清楚。多年来,文物保护界对如何理解“不改变文物原状”这条原则,各持不同的见解。学院派从理论上认为应保持现状;经验派从实践中坚持应恢复原貌。这是文物保护界长期以来关于“原状”与“现状”的争论。去年在北京举办的“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所签署的《北京文件》,强调了文物建筑本身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这些争论作了小结。完整性不一定意味着整体历史结构全部完整,而只意味着可以验证,标识大部分信息,但这些理论尚未为基层文物工作者所掌握。 文物建筑维修单位其实只有四方,包括文物建筑维修的设计方、文物建筑施工方、实际负责维修施工监督的基层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有文物建筑设计和施工的资质,并通过竞投办法选用,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维修工程的最后验收和评价。地方行政领导和群众一般都无从参与,基层文物工作者除了要提供维修所必需的档案材料,还应对施工使用材料进行监督,但对于文物建筑所遇到的不同意见都难以适从,处于非常尴尬的位置。 举罗定学宫实际施工中的两个例子来说。罗定学宫是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清代建筑,原建筑墙体为在红墙上划出砖线,这种做法较为特殊,设计方认为这是文化多样性的地方特色,应予保留,但文物局在检查时却认为学宫是官墙,不应划砖线,要全部擦掉重做。罗定学宫的棂星门,基本上在原址选用倒在地上的原来残损的构件,用榫卯、企口技术连接,其尺寸大小按原有构件复原,只不过在复原时,找不齐原来构件,又无法找到原质地石料,其中的两条柱使用新的石料,几个时期的石料同时出现在一个建筑物上,文物部门认为这种做法风格不够统一,要拆掉重做,或者选用同一质地的旧石料,或者选用全新的石料,不同时期的构件另外放置陈列。然而,由于经费拮据,施工只能无限期搁置。 文物建筑维修的理念和准则,一直是专家们的专利,一时难以为文物工作者所掌握。地方上的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资金来源往往采用多元化集资方式,基层文物工作者除了要按文物保护原则做好文物维修工作,还要保护好群众对文物维修的积极性,要对地方负责,因此希望尽量减少施工时的失误,减少因翻工造成的浪费。最有效的方法是加强文物部门与设计方、施工方的沟通和配合,但是实际做起来也有一定的困难,因为设计方需要在施工时的发现中不断修正调查和勘测记录,以保持文物建筑的真实性。在罗定学宫的施工设计中,需修改的设计就有10多处,而这些修改均须逐级上报,文牍的时间拖延,往往对施工造成一定的影响。鉴于此,我们基层文物工作者认为,文物行政部门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应该设立一个科学的专家决策机制,所有文物建筑维修的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均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全权负责,这个机构除了协调设计、施工,还应该做好指导工作,实行维修工程全部的跟踪指导,有不同意见,可以交由专家们讨论裁决,而不应当把当代人的意愿与结论过多干预文物建筑的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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