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合同管理的探讨 |
| 作者: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 杨劲松 湖北省文物局 陈 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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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色】 |
文物保护工程合同是通过控制项目进度、投资、质量,进而保证工程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加强其管理工作有利于明确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具体责任和权利,保证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维修原则实施。
一、文物保护工程合同的意义和作用 (一)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核心。 文物保护工程,特别是大型古建筑群或重要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由于工程周期长、金额大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未能及时对一些突发事件进行处理或及时组织验收;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工艺不符合文物修缮要求,施工期超出约定期限等因素,都可能使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解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同时,在文物保护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合同条款对项目内容、范围、预算、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内容的界定,业主和施工单位可以在法律状态下调控工程的运行状态,监督工程质量。对于需要分包的大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实施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各方行为的需要。 由于文物保护工程起步相对较晚,管理人员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技能相对较低,加之部分工程施工单位缺乏文物保护所必需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我国现有不可移动文物40余万处,每年约需实施数以千计的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工程必须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然而截至2007年底,全国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不足百家。在这种“卖方市场”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造成了文物建筑修缮市场秩序的混乱,出现了一些质量安全事故,如广东龙川学宫事件等。因此,有必要通过文物保护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文物保护工程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文物真实性得以延续的保障。 大部分文物保护工程在建设工程中属于修缮工程。一般的修缮工程实施后,原建筑的形状可以改变,结构可以改动,材料可以更换,甚至在修缮后可以进行面目全非的装饰装修。但文物保护工程不同,“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证文物的真实性,使文物本身所蕴涵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得以充分体现。为了确保文物的价值得以延续,文物保护工程在实施前需要制定严密的方案,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技术水平和文物保护工程本身的难度,以及修缮工程隐蔽性具体内容较多等因素,致使一些工程方案的设计思想不能很好的贯彻落实,维修后的“保护性破坏”不断。因此,有必要通过合同对方案设计思想进行补充,对施工单位的主观性因素进行规定,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和设计方案的要求实施。
二、文物保护工程合同管理的现状 文物保护工程的特殊性和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决定了其合同管理的困难性。在目前文物保护工程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交易行为尚不规范的大背景下,合同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拟待解决: (一)合同文本不规范。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建筑、合同等方面法规,在总结以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通行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作为示范文本,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然而,文物保护工程作为特殊的工程类别,在共性方面虽然可以参照该文本,但在个性方面却无具体的内容可以作为参考,使得各地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各具特色,内容不尽相同,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款来规范工程双方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给文物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二)合同合法性相对较差。 目前,在文物保护工程领域,不法施工单位利用其他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签订合同的情况较多;有些施工单位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签订违法合同,非法牟取私利。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文物保护工程市场的秩序,同时造成很多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已引起了文物行政部门的关注,从2004年初第一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公布至2007年底,不到4年已有两家文物保护工程一级施工单位因上述相关原因被吊销资质。 (三)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不完善。 对于文物保护施工合同的签订,相关文物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合同管理体系还没有建立,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合同签订主体没有具体的要求,有的由文物所在地政府和施工单位签订,有的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施工单位签订,有的由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同时,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
四、完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管理的设想 (一)推行示范合同文本。 随着文物保护工程的进一步规范化发展以及大量具有文物保护技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加入文物保护领域,文物保护工程市场正面临由传统内部行业向对外开放发展,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正与建设工程惯例接轨。因此,在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内容界定方面,文物界必须在认真总结以往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建设工程管理的先进方法,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时制定和完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范本,规范文物保护工程业主和施工单位的权责,促进文物保护工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 建立技术性合同签订机制。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由于工作关系,很少接触建设工程,缺乏建设方面的法律和合同意识。为了工作便利,文物保护工程合同一般由施工单位草拟,在签订时,业主单位对其中一些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直接从源头上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明确业主,然后通过委托监理单位或聘请当地建设部门参与的方式,对合同严密性,特别是合同是否符合文物保护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的同时就埋下了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和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三) 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重视文物保护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归口管理工作,做好本辖区合同签订、审查、授权、公证、履行的监督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设置省级合同管理中心,所有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必须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特别重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必要审批,确保合同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避免因工程纠纷给文物带来损害。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在归档方面,决不能将其认为简单的文档,须将其作为文物记录档案的一个重要类别,单独予以收录。对工程量大,数量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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