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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应从国际视野中寻找新理念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  【字号 】2008-03-14
作者:长沙市文物局 曹凛 


        一个国家、民族或者地区的文化要兴盛,离不开传统文化这块基石,而文化遗产就是这块基石的载体。当前,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文章纷至沓来,形成了“遗产学”并构架起了若干个分支学科。笔者在文化遗产领域荡漾十余年,感知工作冷暖,感受事业兴衰,感触他山之石,自然有所感悟。今作扼要记述,以示方家,祈正。

        遗产:一个蒸蒸日上的概念
  
        著名历史学家洛文苏(David Lowenthal)指出:“遗产概念蒸蒸日上是20世纪末最有影响的文化现象。”这一判断是客观的。第一,遗产保护已成为了全球化的运动。第二,遗产保护国际组织空前活跃,遗产研究与交流程度逐步加深。第三,遗产保护国际法则不断出台且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第四,遗产概念得到不断丰富。那么,“遗产”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
  
        “遗产”一词始见于《后汉书》:“丹出典州郡,入为三公,而家无遗产,子孙困匮。”《辞海》对“遗产”的界定:(1)死者留下的财产。包括财物和债权;(2)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  西方的遗产(Heritage)的含义与此相近。早在上世纪中叶“文化遗产”这个词就已经诞生。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最为权威。20世纪80年代后,文化遗产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呈现出发散的态势:从艺术领域渗透到非艺术领域,从地上延伸到地下,从博物馆发展到文化事业机构,从传统面向现代,从具体演变到抽象,从狭义过渡到宽泛,从有形走向无形,不断拓展新的物品,产生新的含义。在不同语境中,遗产既指物质财产,也指传统、生活方式等精神财富。
  
        “文化遗产”是“遗产”的一个子概念。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文化遗产在遗产坐标中的概念基本是清晰的。但是在实际运用中的大多数时候,文化遗产往往就简称为“遗产”。各地对文化遗产的称呼不尽一致。我国台湾称之为“文化资产”,日本、韩国则称为“文化财”,其概念基本相同,它们的差异可能是名称翻译时造成的。所以,在现实中往往出现交替使用。
  
        在为任何文化遗产下定义的尝试中,等级是很重要的考量。对地方来说很重要的遗产,对国家或整个世界来说,却未必一样重要,这隐隐暗示出遗产“清单”是有层级之分的。这涉及到文化遗产评估和认定的标准问题,如图一。
    
  
        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实践活动源远流长,西方泥版文书和我国甲骨文分别被有秩序地收藏,这是数千年以前的现象。老子曾为周王朝“守藏室之史”,是为王室专司文书礼器类物具保护之职的官员,应为早期的“遗产保护工作者”。宋代兴起的金石学,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保护遗产的行为。在西方,15世纪中叶的意大利和17世纪的英国,也早已有人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历史建筑以及巨石阵等文化遗产。进入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文物遗产保护已经引起一些国家及政府的关注,以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旨的立法工作、组织建设由此拉开序幕。
       
      之所以说文化遗产保护纷繁复杂,不仅仅是因为对“保护”定义的认识的差异和中外保护历史的奇曲,而是基于对文化遗产保护系统复杂性的认识。文化遗产保护系统的复杂性分析,要从系统内部、系统环境及工作系统演化上作考量。从系统内部看,文化遗产呈现出资源类型的多样性、资源分布的广泛性和资源动态性等特点。
  
        从系统环境看,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人是文化遗产系统边界外部关系的三大要素。社会环境包括国家政治、宗教、政治体制、保护组织、经济状况和科技水平等。自然环境的差异往往导致保护需求的区别。人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和关键。“保存的背后存在着三个比较关键的要素,即历史建筑的研究、保存制度、民众意识。从人来看即为学者、官方、百姓。”
  
        我们再来看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系统的演化。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借此进一步认清系统的复杂性和保护工作的走势。
  
        方面一:保护意识的形成。从朦胧的保护到有意识地保护遗产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保护不再只是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的事情,而是成为了全球的责任。
  
        方面二:保护机构的设置。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个别到普遍的过程。而今,保护管理机构、保护研究机构及教育与培训机构层出不穷。
  
        方面三:专业分工的演化。在我国,近代以前的保护工作往往依附在管理工作中,直到现代才真正独立出来。国际上,随着保护工作的独立,遗产保管机构出现了保护工作者、技术员、保护科学家和保护管理的工作者等专业分工。
  
        方面四:保护方法的进化。经历了从经验性保护到科学保护的历程。当代,保护在更大的范围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管理科学发生了联系,学科范围大大拓宽。
  
        方面五:保护内容的拓展。早期的保护建立在修复的基础之上,而现代不再局限于修复的范围,更多地与预防结合在一起。保护的内容可以划分为预防、治理和修缮,内容极大地丰富了。
  
        理论分析之后,我们注定要回到现实当中,看看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复杂状况。
  
        先谈谈积极的方面。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从政策主张上看,中央把对文化遗产保护上升到了保卫国家文化安全的政治高度。从经济条件上看,我国虽为发展中国家,但已经基本具备对文化遗产实施全面保护的经济能力。从工作基础上看,我国在文化遗产资源体系、法规体系以及工作机构体系构架等方面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大发展准备了较好的前提。从国际环境上看,先进国度在科学技术、保护理论、工作机制和法制理念上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参考,我们由此而获得更多的国际视野。
  
        再来看看不利的因素。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最突出的问题是“一些人为因素对文化遗产造成的威胁和毁坏。”一是滥用。错位开发使文化遗产的意义失之殆尽;二是破坏。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政绩心理,造成了反文化的掠夺式开发;三是任其衰败。传统建筑经年失修,馆藏文物病变率攀升等。
  
        除破坏严重外,还有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第一,遗产保护缺乏社会基础。“我国上至官员、学者,下到商家企业和平民百姓,或从发展地方经济、旅游事业,或从保护的方式方法,或从个人喜好等不同侧面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着轻视乃至不屑的状况,使得保护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
  
        第二,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节奏。各级文化遗产的评定标准是什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如何划定?建筑类遗产修缮成果如何验收?等等这些问题,我们缺少理论研究而拿不出技术规范,导致了遗产保护出现了种种不和谐的现象。
  
        第三,管理上的含混与低效。文化遗产保护的复杂性涉及到许多部门,我国正是考虑到此点而实行了多头管理。但实际中造成了文化遗产管理工作并不到位,而且往往作为这项工作牵头的文物行政部门被边缘化。
  
        第四,法律的疲软与不完备。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依据的是《文物保护法》,《刑法》、《城市规划法》等其他专业法律中也有涉及保护的条款。一是涵盖面不够广,尚有相当部分的文化遗产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有些法律的规定操作起来难度大,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三是法律量刑过轻,难起震慑作用,如构成文物犯罪的有八项,但依法追究到何种程度,法律条文并没说明;四是执法过程中尚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第五,专业人才严重缺乏。遗产单位专业研究人才、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
  
        当然,科技的应用和经费的短缺也是文化遗产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但是,在中国,由于政府的支配意识与公众对政府的期待意识,远远强于世界上任何其他一个国家和地区,因此,所有问题的核心实质可归结为一点,那就是各级政府对待文化遗产怀持一种什么样的理念,把遗产保护引向何方?

       借鉴:必不可少的途径
  
        我国文化遗产所面临的管理问题,与先进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推行遗产管理制度改革前有诸多的相似之处,这为我国借鉴提供了较大的可行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一、先进的保护理念
  
        意大利的文化遗产保护一直走在世界前列,许多国际公约的制定也都以意大利的保护理念为依据。意大利强调在文化遗产保护与修复过程中,应遵循的真实性与原生性原则、最低干预原则、可识别原则、可逆性原则、与环境相协调原则,被《威尼斯宪章》等国际公约所广泛采纳。意大利对文物古迹修复的要求近似苛刻,对于那些损坏面积较大或残缺不全者,尽可能维持文物被刚发现时的面貌。修复时,修补处必须与原文物有所区别,绝不鱼目混珠。修复原材料如无法满足时,则会在反复试验的前提下使用具有可逆性的新型材料。
  
        二、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
  
        这个体系包括中央政府的专门机构、地方政府的专门机构、各级专家咨询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相关科研单位等五个部分。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中央政府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部门。有些国家设立有单纯的管理机构,有的则是采取多头管理与其他部委合署办公。“单一型的归口管理已渐成主流”。法国、日本、韩国等无一不在每个行政区都设有文化遗产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遗产保护和管理。充当遗产保护的具体执行单位。咨询机构在先进国家的遗产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些机构以专家学者为核心,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咨询,每个国家一个到十几个不等。民间社团组织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十分明显。法、英、意等国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展示、技术培训等工作通常是以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进行的。法国即有这类民间社团组织18000个,英国仅“国民信托”一个组织的会员就达250万人。这些组织和会员分散于全国各地,使文化遗产真正地成为了全民事业。在西方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已经不再是一种简单的政府行为,而近似一门独立的学问。以学术的眼光对待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研究、开发的各个环节,确保了这些国家在遗产保护工作中一直没有重大失误。
  
        三、科学的专家决策机制
  
        在遗产保护先进国家中,政府文化遗产保护职能部门得到了来自专业组织机构的全面协助。如保护目标的确定,保护规划的制订等均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全权负责,同时这些机构或协助政府制定政策,或为政策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或直接参与政府所统管的国有遗产登录、审查、保护、管理和维护工作,成为政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助手,有效地避免了政府决策失误。
  
        四、较完备的法律保障
  
        正是由于遗产保护先进国度日趋活的保护思想和保护运动,催生了各自较为完备的遗产法律体系。有些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法累计起来多达上百部,这些法律有效地遏制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且这些法律绝对实用,毫不含糊。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在国家登记的遗址内进行建设,需提前两个月通知文化事务局。在加拿大,发展商或企业要买地基地,到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时会要求与考古机构联系,并签订合同,如经试掘认为遗迹重要则报国家登记实行绝对保护,如全面发掘,则待考古机构工作完成后基建才能开始动土。这一机制应移植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
  
        五、多元化的集资方式
  
        各先进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方面:一是政府的直接投入和在税收方面的支持;二是个人与财团的直接投入;三是以发行彩券方式让政府间接投入。意大利的文物保护资金充裕。2004年政府用于文物保护费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4%,现在已接近1%的水平。英国对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经费投入也主要来自政府支出与彩券发行两个方面。
  
        文化遗产保护与市场运作紧密结合是发达国家的又一亮点。在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业的良性互动,已形成了推动意大利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英国的维多利亚协会(社团组织)在2000年财政收入为29.7万英镑,其中经营所得为14.1万英镑,占该组织年度收入的47%,这种社团的产业化经营为文化遗产保护节约了大量资金(《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民间团体》焦怡雪,《规划之角》2002年第5期)。
  
        六、强调规划的管理
  
        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协调并处理好传统文化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各先进国无不把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通盘考虑,并通过对城乡开发的控制来达到保护遗产的目的。目前,仅英格兰一地就有建筑类遗产50万座,保护区900余处。为了尽量避免因个别管理造成的繁琐,他们通过设立历史街区对文化遗产进行成片管理,更有效地控制了无度开发。对于历史街区的保护,基中一条重要经验就是保护旧城,另建新城。
  
        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中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品种上出现失衡,特别是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受到冷落;法律与政策层面缺少全国性统合;遗产私有化与管理国有化之间的矛盾突出等。这些,无疑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借鉴的另外一方面。
  
        理念:事业制胜的关键
  
        理念往往是新思想、新观点和新方法的代名词。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如火如荼。越是在轰轰烈烈之时,我们越要保持冷静和清醒的头脑,去理性地思考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工作路径等一系列问题。结合前面所作的分析,我认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应树立和强化几个理念。
  
        一、科学定位理念
  
        文化遗产关系国计民生,至少有四大功用。
  
        社会功用:如果我们不仅仅是生活在物质环境中,就会需要比物质构件还要多的内涵。自然,我们更需要精神的意义。一处文化遗产,蕴含过去哲学、历史、文学、经济、艺术、天文、地理、宗教等方面丰富的信息,一个有文化的环境,在新旧交融之中,我们会感到生命力的延续,情感上的亲和和思想的开阔。而这,就是一种内心和谐。季羡林先生说:建设和谐社会,首要的是人的内心要和谐,个人的和谐才能构织起社会的和谐。
  
        政治功用:遗产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个地缘政治概念。一般来说,同一语境中的人或群体,或政见不一,或存其他分歧,但对于共同的遗产都是认同的,往往最终能达到求同存异,化干戈为玉帛的效果。同时,通过了解、欣赏彼此的文化遗产和相关的文化、传统,能达到团体与团体、地域与地域之间的和睦相处。
  
        经济功用:首先是直接的效益。最明显的就是遗产观光撑起了地方经济。其次是间接的效应。遗产往往能推销一个地方,塑造地区或社会的形象,让国内外的投资人有信心在此投资。因为,大多数投资人更喜欢和有文化的地方打交道。“一个地方有没有文化,看看这个地方对待前贤与古迹的态度就可知道。”
  
        文化功用:文化要发展和创新,文化遗产是发展和创新的基础。有人把遗产比作一个地方的记忆,那么我们就可以推而理之:如果不珍视遗产,不就等于失去记忆?没有记忆的人还能谈发展吗?这个比方打得好! 诚然,本地方的文化就是在不断地发掘了解自己历史的过程中以及与外来文化因子碰撞交融中而不断发展的。
  
        文化遗产至关重要,我们必须善待文化遗产。按照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强有力的高层决策,在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盘中将文化遗产保护好好定位,着力解决遗产保护中的实际问题,是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我们期盼着把文化遗产保护单纯地当作经济工作附庸的时代尽早结束。毕竟,我们只是文化遗产暂时的代管者,我们还要把它完好地传递给子孙后代。
  
        二、全面保护理念
  
        文化和生态是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尤其是这样。中国人历来崇尚自然,中国文化历来取法自然,重山水、昌理性,文化首先是一定地理条件下的人文反映。所以,文化遗产和自然生态从来就是偶合在一起的。我们要保护文化遗产,保护遗产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当前,我们处在一个大发展时期,城市化、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凯歌高奏。我们不反对发展,但也不主张为了一时的繁荣竭泽而渔。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发展经济时要尽可能地保护山体、水系、植被和空间,这是与环境相协调原则的要求。
   
        三、广泛参与理念
  
        保护文化遗产的工作必须凝聚公众之力,只有当大多数人欣赏、珍惜、享受文化遗产,它才会受到有效保护。
  
        要培养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兴趣,吸纳公众投入文化遗产保护,培育社团组织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培育社团组织首先要解决双素质的遗产管理人才问题。可以有近期和长期两种途径解决。近期是对遗产领域的传统管理者进行经营培训及从商业领域引入经营人才再进行遗产专业知识培训;长期是提倡高等学校文化遗产专业增设遗产服务与经营等方面的课程。
  
        四、强调服务理念
  
        遗产不论其产权属于谁也改变不了属于全体国民的性质,为大众服务是遗产管理者的义务。没有遗产服务,所谓“爱国主义教育”、所谓“精神文明建设”只能成为空谈;没有遗产服务,遗产保护也只能是少数专业人士的事业,而不是全社会、全民的事业。因此,遗产服务是现代遗产管理的一个中心议题,在我国有必要对遗产服务管理中的地位重新定位。
  
        开展遗产服务应强化两条原则。一是应以遗产的文化价值为核心,建立在遗产原真性的基础上,从文化价值出发,为公众认知和接受为目标。另则是应实施非营利制度,遗产单位享受非营利机构的各种特权,又承担非营利机构的各种责任和义务。当然,遗产服务是一种社会消费,它的供求在一定的程度上可借助市场规则经营。
  
        五、有效管理理念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和我国遗产保护的现状,决定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将面临一场较大的变革。政府作为遗产的终极管理者要应对这场文化遗产管理体制变革,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准备:
  
        一是政府遗产管理专门机构问题。实践证明,分散式的管理模式不适合我国文化遗产管理。这种体制不但容易造成资源浪费,而且也严重影响到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效率。随着人们对文化遗产认知水平的逐步提升,社会要求我们建立一套更为完善的、将各股分散力量统合在一起的一元化管理体系,即在中央组建文化遗产部,在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文化遗产局。考虑到地方文化遗产管理干扰较多和管理效率,文化遗产行政部门可实行垂直管理。
  
        二是政府职能调整问题。政府应当从对遗产的直接的事务性的微观层面管理中脱身,而集中精力于宏观层面的管理,即致力于为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定向;致力于法律、规章、标准、政策的制定和经费支持;致力于对遗产单位的管理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致力于对其绩效进行评判。

        结  语
  
        遗产,是我们广袤的物质和文化环境中重要的一环,遗产管理因而成为社会管理、经济发展和政治活动的关键要素。对待遗产,我们不能只是简单地照护它们,而是要施以积极的管理。中国是遗产大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需要我们,我们也应该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限于篇幅,文中注释省略。——编者注)
       
       
(2008年3月14日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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