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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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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评选活动章程

  

第一条  举办评选活动的目的:确认考古新发现,引导学术方向,促进学术交流,普及文物考古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意识。

 

第二条  活动组织:

1、评选活动由国家文物局主办,中国考古学会协办,中国文物报社承办,根据需要可增加支持单位或冠名单位。

2、评选活动办公室设在中国文物报社,是该活动的办事机构。

3、评选活动于每年1月启动,3月公布评选结果。

 

第三条  参评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1、考古发掘项目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

2、严格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开展工作,采取合理措施对遗迹和出土文物进行妥善保护。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于上年1 1日至1231日期间开展的考古工作。

4、考古工作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

5、考古成果具有新的考古学内容和新的突破。

 

第四条  参评资格:

1、凡在评选年1月底前(含收稿)在《中国文物报》上公开发表成果的考古项目,具备初评候选资格。

2、申报《中国重要考古发现》的项目,具备初评候选资格。

3、著名专家特别推荐的考古项目。

 

第五条  评选程序:

11月,评选活动办公室接收和整理申报材料。

2、初评:2月,由评选活动办公室组织初评工作,从全部项目中遴选出25项进入终评。同时,在《中国文物报》上公布入围名单。

3、终评:3月,由评选活动办公室组织终评工作,评选出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4、评选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认,然后由评选活动办公室召开发布会统一对外公布。

 

第六条   评委产生:

1、评选活动的评委总人数不超过21人(含21人)。

2、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同志和中国文物报社负责同志担任评委,其他评委由评选活动办公室在每届评选活动之前提出名单,并报国家文物局确定。

    3、按照回避原则,参评项目的考古领队不得担任本届评选活动的评委。

第七条  评委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参评项目。如有严重违反评选纪律的行为,将被取消评委资格。

第八条  参评单位应严格遵守评选纪律,如有违反,一经查证属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