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局直属单位的古建筑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设置生产用火
二、依据:国务院文件决定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执法督查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项目及内容、理由;实施工程方案;用火规章制度及预防火灾措施。
2、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