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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制建设 切实加强文物保护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  【字号 】2007-10-18 16-14
作者:孙波

——河北省文物局局长张立方接受本报记者访问

 

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以抢救和保护文化遗产为宗旨,注重融会河北文物事业发展形势和工作实践,着重解决文物保护面临的难点问题。日前,河北省文物局局长张立方就《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和必要性、法规特点以及今后河北在文物保护法制建设等诸方面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张立方:《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最早于1984年制定, 1993年重新制定的,并分别于1997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法制观念,各级政府依法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规范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条例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式开发;文物保护五纳入未能真正落到实处,文物保护经费缺乏保障;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存在漏洞,文物丢失、损毁事故时有发生;文物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不明确,文物保护执法存在薄弱环节;文物流通领域管理不到位,文物市场秩序亟需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水平不高,不少文物未得到合理利用等等。

此外,2002年、2003年国家相继全面修订和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文物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和规范。原《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条款规定已不相适应甚至有所抵触。因此,迫切需要重新制定一部文物保护地方法规。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

张立方:2005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实施办法》草案列入立法计划。省文物局起草了《实施办法》草案,并及时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2006年10月《实施办法》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针对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法制工委组织了专家论证会、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和吸收了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07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对《实施办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又做了进一步完善。2007年7月,《实施办法》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顺利通过。

 

记者:请您谈一下《实施办法》的公布实施对河北文物工作的意义。

张立方:《实施办法》对我省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科学规范,对当前我省文物工作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是新时期指导、规范我省文物工作的重要法典,是文物保护工作者的法律武器,是促进我省文物事业繁荣发展的可靠保障。可以说,《实施办法》的公布实施是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标志着我省文物保护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必将对河北省文物事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记者:《实施办法》有哪些特点,《实施办法》在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和对上位法细化方面做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张立方:《实施办法》严格以国家文物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进行了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注重体现地方物色,紧密结合河北文物工作实践,解决文物保护的实际问题,对全省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和有关部门文物保护职责,建立了文物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者的职责,在地方法规中明确了田野文物保护员制度;加强了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了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

此外,《实施办法》还在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和对上位法细化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主要表现在:第一,委托执法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规定作为依据。《实施办法》解决了委托执法缺少文物法律依据的问题,首次规定了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文博事业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二,《实施办法》第二章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程序,保护措施的制定,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限制和要求,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等方面,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第三,《实施办法》增加了行政处罚项目,加大了文物行政执法力度等。这些规定为全省文物保护和执法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备的地方法规依据。

记者:除了《实施办法》以外,河北还制定了哪些其他地方性法规?

张立方:近年来,河北重视文物立法工作,相继出台了多部文物保护地方法规。 1999年,省人大批准了唐山市人大制定并通过的《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清西陵的保护和管理。2003年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此外,我省有地方立法权的唐山、邯郸两市分别制定了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记者:对于加强文物法制建设,河北今后还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张立方:法制建设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作为我局的工作重点。今后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下方面抓好文物法制建设工作。一是抓好法制培训。我们将组织各种形式的文物局长、博物馆长、文保所长和文物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增强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二是抓好法制宣传。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普及活动,在全社会树立依法保护文物的法制观念。三是抓好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执法督查,检查各地对国家文物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查处一些地方违法破坏文物的案件。四是抓好执法队伍建设。督促各设区市文物部门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对文物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程序,实施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文物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五是抓好文物法制体系建设。依据文物保护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文物保护专项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一系列文物保护管理具体的行业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地方法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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