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苏文

本报讯  1月12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江苏是红色资源大省,明确保护对象范围是立法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条例》首先规定红色资源概念,即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功能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并分类列举加以明确。同时,授权省政府制定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对经调查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条例》要求,未来,江苏省、市、县三级都将依法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对经调查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还应定期开展调查和征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加强对散落民间红色资源的抢救性征集。省级层面则将建立省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部门间联席会议机制,日常工作由省宣传部门承担。

《条例》针对性要求实行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制度。如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保护管理,或者由县级政府指定的机构、人员负责保护管理。保护责任人负有日常维护、修缮、修复及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的报告、抢救责任,以及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维修的义务。

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条例》列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周边环境氛围、保护修缮等具体要求,并明确对其实施原址保护,如需实施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等纪念设施的,要履行报批手续。对可移动红色资源,坚持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并重。对红色非物质资源,要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采取措施防止其灭失。《条例》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并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相关人才培养,优化管理队伍,充实科研力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报相关专业职称,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等等。

《条例》对红色资源研究阐释、主题展览、教育活动、文艺创作、媒介传播、数字赋能等多种传承利用方式作出规定。特别要求建立红色资源风险排查和研判制度,对举办与红色资源相关的重要活动,发布与红色资源相关的重要信息等,要求主办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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